報廢汽車的報廢標準:
早在 2000 年之前,家用車使用十年或十萬公里就會強制報廢,但現在的造車技術越來越好,車過早報廢太浪費資源。后來又改成了 15 年,于 2006 年我國對小轎車等非運營車使用年限又做出了調整,取消了使用年限。從事運營的車輛報廢規定都不一樣,下面為您一一解答: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長不能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5、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公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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